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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的设计和计算。
15.1.2 钢管混凝土柱可用于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架-支撑结构、筒中筒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和杆塔结构。
15.1.3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与钢管混凝土柱相连的框架梁宜采用钢梁或钢-混凝土组合梁,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
15.1.4 钢管的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与钢材强度相匹配,不得使用对钢管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15.1.5 钢管混凝土柱和节点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的有关规定。
15.1.6 钢管混凝土柱除应进行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设计外,尚应进行施工阶段的承载力验算。进行施工阶段的承载力验算时,应采用空钢管截面,空钢管柱在施工阶段的轴向应力,不应大于其抗压强度设计值的60%,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15.1.7 钢管内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密实性。
15.1.8 钢管混凝土柱宜考虑混凝土徐变对稳定承载力的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本章为新增章节,包括矩形钢管混凝土柱、圆钢管混凝土柱以及梁柱连接节点。钢管混凝土柱是钢结构的一种主要构件,近年来得到广泛应用。本章内容均根据近年来科学研究成果和工程经验编制而成。
15.1.1 本章规定的钢管混凝土柱的设计和计算不适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情况,本标准编制的理论分析、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总结都是建立在静力荷载或间接动力荷载作用的基础上的。
15.1.3 框架梁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但节点构造要采取不同的措施。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或钢骨混凝土梁时,应考虑混凝土徐变导致的应力重分布。
15.1.4 钢管混凝土柱中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30级,对Q235钢管,宜配C30~C40级混凝土;对Q345钢管,宜配C40~C50级的混凝土;对Q390、Q420钢管,宜配不低于C50级的混凝土。当采用C80以上高强混凝土时,应有可靠的依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力学性能和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的规定。对钢管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易造成构件强度的损伤,对结构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不得使用。
15.1.6 混凝土的湿密度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未作规定,可以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给出的素混凝土自重22kN/m3~24kN/m3而取用。在高层建筑和单层厂房中,一般可先安装空钢管,然后一次性向管内浇灌混凝土或连续施工浇筑混凝土。这时钢管中存在初应力,将影响柱的稳定承载力。为了控制此影响在5%以内,经分析,应控制初应力不超过钢材受压强度设计值的60%。
15.1.7 混凝土可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浇筑方式可采用自下而上的压力泵送方式或者自上而下的自密实混凝土高抛工艺。
15.1.8 混凝土徐变主要发生在前3个月内,之后徐变放缓;徐变的产生会造成内力重分布现象,导致钢管和混凝土应力的改变,构件的稳定承载力下降,考虑混凝土徐变的影响,构件承载力最大可折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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